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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稳定居住就业入户
(7个工作日分局受理分局审批)
入户条件:在我市连续居住满3年(以办理《居住证》为准)、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并有自有住房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申请落户中山,户口登记在自有住房。
一、需要复印的资料:
1、申请人(或配偶)的《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或《中山市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或《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表》,其中持《中山市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表》、《不动产登记证明》等作为产权证明佐证材料申请入户的,还应提供我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住房证明》。(自有住房为:本人或配偶、子女的自有房产,如住房产权属申请人父母亲名下的,需提供产权人与申请人亲属关系证明依据,及出具申请人、配偶、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的住房证明,产权人本人亲临现场同意申请人落户的《知情同意书》。)
2.申请人、随迁人等的户口簿(首页、正页(如属集体户无法提供完整户口簿的,需提供内页户口卡正本及户口簿首页复印由集体户单位盖公章))、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
如父母随迁的,无出生证可反映亲属关系的,需提供由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依据。如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子女及其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如户口簿已能直接体现父母亲与随迁子女亲子关系的,无需提供小孩《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如产权人非申请人(或随迁人)的,还需提供产权人的身份证。
说明:以上所需相关证件全部用A4纸按标准复印,交申请表时请附带正本核对。提供的相关证件如有涂改痕迹或信息不相符的,必须重新更换或更正相关信息确保一致后再受理。如提供虚假材料的,公安机关将追究申请人法律责任。
二、所需证明资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3、申请人自提交申请资料当月起前溯在我市连续办理36个月的《居住证》正本及复印件(如居住证无法反映相关办证记录的,可提供连续36个月办理《居住证》的记录, 36个月内居住证延期或续办的间隔时间超过3个月(或93天)的,视为不连续。)
4、提供自提交申请资料当月起前溯在我市连续参保36个月的参保证明。(36个月内参保月份断开累计逾3个月的,视为不连续。)
5、随迁子女超18周岁,属成年在校就读未婚学生的,还应提供全日制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及本人现场签发的未婚声明书(外省迁入且随迁小孩在15—20周岁的由市公安局审批8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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