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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户口解说之 出入站的博士后入户
编辑:中山户帮帮   发布时间:2019-09-06

1.办理条件:


经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确认出入站的博士后,在我市定居、工作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入户。




2.需审核的证明资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3)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介绍信(复印件由组织或人社部门盖公章确认有效)。


(4)我市接收单位证明。


(5)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证明。


(6)住房证明:


办理中山户口落户至自有住房的,提供住房产权证明。


落户至申请人父母亲名下房产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住房证明及父母亲住房产权证明。


落户至工作单位或工作地镇区人才公共户或工作地属地居委会集体户的,提供拟落户集体户户主首页、住房证明。


没有自有住房但需申请在工作地亲友搭户的,应先与被搭户房产所有人(含产权共有人)亲临到房产所在地公安窗口签订《同意搭户声明书》,并提供住房证明;被搭户人应出具拟与户口登记地址一致的房屋产权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⑥有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子女随迁的,提供小孩及其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小孩父母亲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小孩《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成年未婚就读子女随迁的,还应提供学籍证明和未婚声明。有父母亲随迁的,提供父母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夫妻双方已离婚且有小孩随迁的,还需提供小孩抚养权归属于申请人的离婚协议或《同意子女户口随非抚养权方迁移声明书》。




3.受理窗口:


中山户口申请人带齐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公安局“审批办”窗口(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提交申请资料。市公安局“审批办”审核后,凭落户所需材料到落户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落户手续。




4.审核权限和时限:


入户资料齐全且真实有效的,即来即办,现场办结,无需审批。




留学回国人员入户



1.办理条件:


出国(境)前已注销常住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回国后需在我市申请落户的留学人员。




2.需审核的证明资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3)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居留证明认定后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


(4)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


(5)留学人员户口注销证明。


中山户口迁入条件原户口在外省或外市的,由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和详细内容的户口注销证明。


原户口为本市的,由原户籍所在地分局窗口出具户口注销证明和户籍档案底册。


(6)本市人社部门出具的《留学人员在广东省工作证明》或在本市参加的社会保险证明(原籍为外省、外市,且今在本市就业的提供)


(7)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证明。


(8)住房证明:


落户至自有住房的,提供住房产权证明。


落户至申请人父母亲名下房产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住房证明及父母亲住房产权证明。


落户至工作单位或工作地镇区人才公共户或工作地属地居委会集体户的,提供拟落户集体户户主首页、住房证明。


没有自有住房但需申请在工作地亲友搭户的,应先与被搭户房产所有人(含产权共有人)亲临到房产所在地公安窗口签订《同意搭户声明书》,并提供住房证明;被搭户人应出具拟与户口登记地址一致的房屋产权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⑥有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子女随迁的,提供小孩及其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小孩父母亲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小孩《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成年未婚就读子女随迁的,还应提供学籍证明和未婚声明。有父母亲随迁的,提供父母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夫妻双方已离婚且有小孩随迁的,还需提供小孩抚养权归属于申请人的离婚协议或《同意子女户口随非抚养权方迁移声明书》。


3.受理窗口:


申请人带齐相关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4.审核权限和时限:


审核权限:申请人原户籍为本省或为省外但没有随迁小孩或为省外、随迁小孩年龄不在15-20周岁的,由分局窗口、治安大队逐级签发审核意见后报分局分管局领导审核。


申请人原籍为省外的且随迁小孩年龄在15-20周岁的,由市局审核。


审核时限:①由市局审核的,27个工作日内办结,向申请人出具审核结果。其中:分局审核18个工作日、市局审核8个工作日、户政窗口办结1个工作日。


②由分局审核的,18个工作日内办结,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结果。


入户申请需要调查核实的,调查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限内。受理窗口应做好调查材料、函件或提醒申请人补交证明材料的存档工作。



5.注意事项:


护照由原持证人保存,公安机关户政部门不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