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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入户条件荣誉人员入户中山荣誉人员入户申请需要材料一览
编辑:中山户帮帮   发布时间:2019-09-17

中山荣誉人员入户申请材料:

  1.《入户申请表》、个人声明书。

  2.中山入户条件了解在我市荣获的全国、广东省、中山市劳动模范以及荣誉市民、“百佳异地务工人员”、“优秀先进生产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相关证书(或市委市政府印发的文件)。

  3.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

  4.申请人在中山的自有产权住房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中山市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

  若入集体户的,应提交拟入集体户户主首页和市国土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含收养)、父母在我市无房产证明。

  若申请亲友搭户的,应提供市国土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含收养)、夫妻双方父母在我市无房产证明;被搭户所属房产所有人出具的有法律效力的同意书、产权证明,产权人(含产权共有人)应亲临公安机关现场签名确认。

  5.有配偶、未成年子女(含正在全日制院校读书且未婚的成年子女)、父母随迁的,应提交随迁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学籍证明和未婚证明(随迁子女为全日制院校读书且未婚的成年子女时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足以反映随迁人员与申请人关系的凭据。

  夫妻双方已离婚且有小孩随迁的,还需提供小孩抚养权归属于申请人的有效证明(如有效的离婚协议书、公证书、律师见证书)。

  6.公安机关认为申请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或证据。

  办理地点: 拟入户镇(区)公安分局窗口或镇(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中山各镇区公安分局详细地址请点击查看


 一、办理需满足条件:

  凡与父(母)分居两地的未成年子女或在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除外),均可申请投靠父(母)入户。

  二、中山落户政策需要准备好的材料清单:

  ①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②子女和父、母的《户口簿》;

  ③父、母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④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卫生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

  ⑤属在校学生的由所在学校出具在校证明。

  三、申请人申请步骤:

  1、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

  2、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对审批权限外的申请,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3、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

  4、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5、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6、中山户口办理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