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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户口人员登记中山入户
(27个工作日分局受理市局审批)
办理条件:其他类型的无户口人员未送至福利院的,由抚养人(申报人)凭以下证明材料申请户口登记,无户口人员户口统一落抚养人(申报人)户口所属村(居)委会集体户。
需审核证明资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未成年的,由申报人代写)。
3、本市民政部门出具的《关于当事人不符合收养登记办理条件的意见》证明和当事人在民政部门填写的《个人声明书》(均需要原件)。
4、抚养人(或申报人)的身份证。
5、无户口人员最近两个月内有效的居民身份证照片、回执。
6、落户地公安分局刑侦部门采集入户申请人的DNA血样比对回执。
7、无户口人员拟落户村(居)委会集体户户主首页(可提供户口簿首页复印由集体户单位盖公章)。
8、公安机关对无中山入户口人员、抚养人(或申报人)、第三方知情人的询问调查笔录材料,或公安机关走访核查的详尽报告。
9、无户口人员的公示通知(由受理单位负责截图或通知复印件)。
以上所有证件用A4纸按标准复印一份,并带正本核对,可由抚养人申请办理。
最终解释权以公安机关的操作指引为准。
上一条: 中山入户 收养小孩投靠迁入(有收养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