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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出生小孩的出生登记 中山入户
编辑:中山户帮帮   发布时间:2020-09-25

办理条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我市户籍人员,在港澳地区出生小孩要求随父(母)入户的,经核查在港澳地区未取得身份或取得身份但经核实已放弃港澳身份的,可以申请出生登记入户。

需审核的证明资料:

1、按要求填写《港澳地区出生子女入户申请表》。

2、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3、中山入户子女入境证件(回乡证、港澳居民身份证)。

4、小孩的港澳版本的《出生医学证明》。

5、小孩父母亲的婚姻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小孩抚养权归属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或公证书。

6、小孩父母亲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港澳身份证件如回乡证、港澳居民身份证。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居民户口簿户主首页(可提供户口簿首页复印由集体户单位盖公章)、本人集体户口卡以及小孩父母亲住房证明(显示家庭成员在本市没有住房)。

7、申请人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原件(由受理窗口收缴,出具《证件收

缴证明》),并由受理窗口通过出入境系统核查申请人境外身份。

以上所有证件用A4纸按标准复印一份,并带正本核对,可由小孩父亲或母亲本人申请办理,如小孩父母的民族不相同的,必须由夫妻双方到现场填写《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

注意事项:

1、小孩属非婚生育且《出生医学证明》只有母亲或父亲单方信息的,提供对应的父亲或母亲一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具有双方信息的,应提供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小孩属非婚生育的,提供非婚生育声明。

2、小孩父母亲双方户口登记在集体户的,小孩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亲入户中山集体户,并提供小孩父母亲双方的集体户口卡、集体同】代办中山户口户主首页(可提供户口簿首页复印由集体户单位盖公章)、住房证明(显示家庭成员在本市没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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