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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入户中山
(无收养证,持“事实收养公证”或“抚养事实公证”申请)
(1个工作日分局受理分局审批)
办理条件: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或抚养事实公证。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凭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及入户需审核的证明资料办理落户。其中,公证部门出具事实收养公证书的,入户人户口与收养人(户主)的关系登记为“(养)子(女)”;公证部门出具抚养事实公证书的,与收养人的关系登记为“非亲属”。
需审核的证明资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现场填写的个人中山入户声明书。
3、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事实收养公证书或抚养事实公证书。
5、落户地公安分局刑侦部门采集入户申请人的DNA血样比对回执。
6、收养人的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养父母离婚的,被收养小孩跟随抚养权属方迁移。
7、拟入户人员最近两个月内有效的居民身份证照片、回执。
以上所有证件用A4纸按标准复印一份,并带正本核对,由抚养人申请办理,如抚养人夫妻双方的民族不相同的,必须由夫妻双方到现场填写《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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