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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入户网联系人:何老师手机号码:18923309557
传真号码:88928848
地址: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11号美银国际大厦11号1幢704卡
入户条件:在我市连续居住满3年(以办理《居住证》为准)、连续
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并有自有住房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
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入户中山;没有自有住房的,可申请
积分入户。
所需证明资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个人声明书;
2.流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自提交申请资料当月起前溯最近在我市连续
居住36个月的证明(或流管部门签发的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3.社保部门出具的申请人自提交申请资料当月起前溯最近在我市连续
参保36个月的参保凭证。
申请人受总公司安排在中山分公司工作,且社保属工作单位总公司统
一在外县市购买的,提供总公司出具的申请人在中山分公司工作,社
保何时统一由总公司购买的证明及中山分公司的有效在职证明、申请
人自提交申请资料当月起前溯最近在总公司连续参保36个月的参保证
明。
4.在中山的自有产权住房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
产权证书》或《中山市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
5.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
如住房产权属父母的,需提供产权人的身份证、产权人在公安机关现
场书写的同意子女入户声明书、产权人其他子女知情同意情况证明、
申请人与产权人为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有配偶、未成年子女、正在全日制院校读书且未婚的成年子女、父母
随迁的,还应提供随迁人员的婚姻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出生医
学证明》(或《收养证》)、学籍证明(正在全日制院校读书且未婚
的成年子女随迁时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夫妻双方已离婚且有小孩随迁的,还需提供小孩抚养权归属于申请人
的有效证明(如有效的离婚协议书、公证书、律师见证书)。
6.公安机关认为申请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或证据。
受理窗口:符合本入户规定的申请人,带齐所需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
印件,到拟入户镇(区)公安分局窗口或镇(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申请人可登录中山市公安局的互联网网站(网址:
http://www.gdzs110.gov.cn)的“网上办事大厅”-“治安户政业务
”查阅具体的“户改入户新政策办事指南”及下载入户申请表格。入
户办事指南最终以公安机关解释或更新的为准。
注意事项:
1. 自有住房的定义:申请人本人、配偶、夫妻双方父母、子女在我
市的房产。
2.“连续居住、连续参保”的定义:申请人在中山连续居住或连续参
保社保时间内,断开的时间累计不能逾3个月(或93天)。超出的,
视为不连续。连续居住、连续参保的条件须同时满足。
3. 社保证明需加盖人社部门公章。申请人提供的社保证明中至少应
参加国家法定参保种类中的养老保险或失业保险。申请人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
岁、女年满50周岁)且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提供申请人
自停止参保当月起前溯最近的36个月的参保凭证;仍与用工单位签订
劳动合同的,应继续购买社保;依法不能再参保的,还应提供有效的
合法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4. 每一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只能立为一户。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
分割的,不予分户。非住宅用房和非合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户。住
宅房屋的界定标准:房产证件的用途栏记载为“住宅”或“商住”。
属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的农村宅基地,按《解决入户
问题工作会议纪要》(〔2014〕113号)处理。
5. 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未成年人随迁入户中山的,须提供《出
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或涂改的,
应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卫基妇发〔2001〕45号)补发或换发。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
未成年人随迁且无法提供《出生证》的,须提供广东省司法厅备案登
记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医学鉴定报告。结婚证遗失的,应到婚姻登
记部门补领结婚证或由婚姻登记部门出具婚姻证明;离婚的提供《离
婚证》或有效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户
口簿反映不出家庭关系的,须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关系
证明:包括《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公证书、
亲子医学鉴定报告、可清晰反映双方关系的户口簿、公安机关出具的
档案底册或证明。
6. 集体户口簿首页无法提供原件的,应提供复印件。复印件经所在
集体户单位确认与原件无异并加盖公章,公安机关可视同已查验原件
使用。
7. 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应随父随母迁移,不得留在迁出地跟随
其他亲属。除父母双方是现役军人、父母双亡、父母因政策原因不能
携带子女随迁或出国(境)且不存在本市户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
特殊情形,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及其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人不能单独做户主立户。
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随迁或投靠须跟随抚养权属方。未变更抚养
权的,暂不予受理随迁或投靠。
8.对需要核查的入户申请资料,调查核实时间不计算在行政确认审核
时限内。
9. 采用隐瞒事实真相、变造(捏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伪造)
入户证明材料等手段申请办理户口登记迁移事项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
实的,不予受理,收缴虚假伪造证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当事人
;已违规取得户口的,注销户口,收缴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依法依
规从严从重处罚当事人。
10. 市外迁入、市内迁移、主项变更等事项,必须自公安机关作出同
意行政确认结果之日起半年内办理;逾期不办的,需重新申请。
11. 根据市政府规定,公租房内的户口仅允许申报出生入户、市内夫
妻投靠和公租房迁移至公租房,暂不允许市外迁入。
12. 经审核发现申请人提交的入户申请资料中姓名、出生日期、身份
证号码等信息不一致的,应在户口迁入我市前纠正一致。
13. 公安机关受理入户申请资料时原则上需收取存档原件;原件无法
收取存档的,应审核原件,收取复印件。复印件应按A4纸标准复印。
入户申请由公安机关受理并负责解释。
积分入户
入户条件:符合我市积分制管理相关规定,取得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
室颁发的《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入户通知书》的外省(市)户籍人
员。
所需证明资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个人声明书。
2.申请人所属的《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入户通知书》正本。
3.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证明。
4.申请人在中山的自有产权住房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
《不动产权证书》或《中山市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
若入集体户的,应提交拟入集体户户主首页和市国土部门出具的申请
人及其配偶、所生子女(含收养)、双方父母在我市无房产证明。
若申请亲友搭户的,应提供市国土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
(含收养)、双方父母在我市无房产证明;被搭户所属房产所有人出
具的有法律效力的同意书、产权证明,产权人(含产权共有人)应亲
临公安机关现场签名确认。
5.中山市社保部门出具的该申请人自提交入户申请资料当月起前溯最
近参保证明。
申请人受总公司安排在中山分公司工作,且社保属工作单位总公司统
一在外县市购买的,提供总公司出具的申请人在中山分公司工作,社
保何时统一由总公司购买的证明及中山分公司的有效在职证明、申请
人自提交入户申请资料当月起前溯最近总公司统一购买的参保证明。
6.有配偶、未成年子女、正在全日制院校读书且未婚的成年子女、父
母随迁的,还应提供随迁人员的婚姻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出生
医学证明》(或《收养证》)、学籍证明和未婚证明(正在全日制院
校读书且未婚的成年子女随迁时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夫妻双方已离婚且有小孩随迁的,还需提供小孩抚养权归属于申请人
的有效证明(如有效的离婚协议书、公证书、律师见证书)。
7.落户地房屋产权属申请人父母亲的,应提供产权人同意申请人积分
落户的证明、产权人其他子女知情同意情况证明、申请人与产权人为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8.公安机关认为申请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或证据。
受理窗口:符合本入户规定的申请人,带齐所需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
印件,到拟入户镇(区)公安分局窗口或镇(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申请人可登录中山市公安局的互联网网站(网址:
http://www.gdzs110.gov.cn)的“网上办事大厅”-“治安户政业务
”查阅“户改入户新政策办事指南”及下载入户申请表格。入户办事
指南最终以公安机关解释或更新的为准。
注意事项:
1. 申请积分入户时的社保证明体现的参保单位应与申请人工作单位
一致。入户资格有效期自《积分入户资格通知书》签发日期起,三年
内有效,逾期视为自愿放弃入户资格。
2、 社保证明需加盖人社部门公章。申请人提供的社保证明中至少应
包含国家法定参保种类中的养老保险。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规定,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
50周岁)且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提供申请人自停止参保
当月起前溯最近的36个月的参保凭证;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应继续购买社保;依法不能再参保的,还应提供有效的合法的劳动
合同、用人单位加盖公章的合法有效的情况说明。
3. 每一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只能立为一户。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
分割的,不予分户。非住宅用房和非合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户。住
宅房屋的界定标准:房产证件的用途栏记载为“住宅”或“商住”。
属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的农村宅基地,按《解决入户
问题工作会议纪要》(〔2014〕113号)处理。
4. 入户政策允许挂靠亲友家庭户的,只允许在拟入户镇(区)挂靠
一次,不允许跨镇(区)搭户。同一家庭户中已有非直系亲属的,不
允许再被挂靠搭户。
5. 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未成年人随迁入户中山的,须提供《出
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或涂改的,
应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卫基妇发〔2001〕45号)补发或换发。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
未成年人随迁且无法提供《出生证》的,须提供广东省司法厅备案登
记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医学鉴定报告。结婚证遗失的,应到婚姻登
记部门补领结婚证或由婚姻登记部门出具婚姻证明;离婚的提供《离
婚证》或有效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户
口簿反映不出家庭关系的,须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关系
证明:包括《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公证书、
亲子医学鉴定报告、可清晰反映双方关系的户口簿、公安机关出具的
档案底册或证明。
6. 集体户口簿首页无法提供原件的,应提供复印件。复印件经所在
集体户单位确认与原件无异并加盖公章,公安机关可视同已查验原件
使用。
7. 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应随父随母迁移,不得留在迁出地跟随
其他亲属。除父母双方是现役军人、父母双亡、父母因政策原因不能
携带子女随迁或出国(境)且不存在本市户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
特殊情形,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及其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人不能单独做户主立户。
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随迁或投靠须跟随抚养权属方。未变更抚养
权的,暂不予受理随迁或投靠。
8. 对需要核查的入户申请资料,调查核实时间不计算在行政确认审
核时限内。
9. 采用隐瞒事实真相、变造(捏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伪造)
入户证明材料等手段申请办理户口登记迁移事项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
实的,不予受理,收缴虚假伪造证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当事人
;已违规取得户口的,注销户口,收缴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依法依
规从严从重处罚当事人。
10. 市外迁入、市内迁移、主项变更等事项,必须自公安机关作出同
意行政确认结果之日起半年内办理;逾期不办的,需重新申请。
11. 根据市政府规定,公租房内的户口仅允许申报出生入户、市内夫
妻投靠和公租房迁移至公租房,不允许市外积分入户迁入。
12、经审核发现申请人提交的入户申请资料中姓名、出生日期、身份
证号码等信息不一致的,应在户口迁入我市前纠正一致。
13. 公安机关受理入户申请资料时原则上需收取存档原件;原件无法
收取存档的,应审核原件,收取复印件。复印件应按A4纸标准复印。
入户申请由公安机关受理并负责解释。
投靠入户
入户条件:进一步放宽共同在我市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间相互
投靠(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投靠)。夫妻投靠不受婚龄
限制,父母投靠子女不受年龄、身边无其他子女照顾的限制,未成年
子女投靠父母放宽至成年在校就读未婚学生。
所需证明资料:
1.夫妻投靠
(1)《入户申请表》、个人声明书。
(2)被投靠人在中山户口所在地的住房产权证(《房产证》《土地
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中山市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
(3)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
(4)有未成年小孩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
)。如随迁小孩属正在全日制院校读书且未婚的成年子女,还应提供
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有效的未婚证明。夫妻双方已离婚且有小
孩随迁的,还需提供小孩抚养权归属于申请人的有效证明(如有效的
离婚协议书、公证书、律师见证书)。
(5)公安机关认为申请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或证据。
2.父母投靠子女
(1)《入户申请表》、个人声明书。
(2)被投靠人在中山户口所在地的住房产权证(《房产证》《土地
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中山市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
(3)被投靠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4)投靠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投靠人为被投靠人父母
且同时申请时提供,下同)。
(5)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
具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档案底册能佐证直系亲属关系的,无需出
具)。
(6)如有投靠人所生或收养的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出生
医学证明》(或《收养证》)。投靠人已离婚的,需提供小孩抚养权
归属于投靠人的有效证明(如有效的离婚协议书、公证书、律师见证
书)。
(7)公安机关认为申请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或证据。
3.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
(1)《入户申请表》、个人(监护人)声明书。
(2)被投靠人在中山户口所在地的住房产权证(《房产证》《土地
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中山市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
(3)投靠人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父母已离婚的,还
需提供小孩抚养权归属于申请人的有效证明(如有效的离婚协议书、
公证书、律师见证书)。
(4)投靠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
(5)投靠人属成年在校就读未婚学生的,还应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
学籍证明、有效的未婚证明。
(6)公安机关认为申请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或证据。
受理窗口:符合本入户规定的申请人,带齐所需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
印件,到拟入户镇(区)公安分局窗口或镇(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申请人可登录中山市公安局的互联网网站(网址:
http://www.gdzs110.gov.cn)的“网上办事大厅”-“治安户政业务
”查阅“户改入户新政策办事指南”及下载入户申请表格。入户办事
指南最终以公安机关解释或更新的为准。
注意事项:
1.符合投靠入户政策申请入户中山的人员,被投靠人须有中山户口。
父母不可以申请投靠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也不可以隔代投靠;
如配偶户口不迁入中山而家公家婆(或岳父岳母)申请投靠媳妇(或
女婿)的,不予受理。投靠人符合投靠入户政策的,户口须随被投靠
人,不可以申请亲友搭户。
2.集体户口不允许投靠,只允许随申请人一并随迁。
3..根据市政府规定,公租房内的户口仅允许申报出生入户、市内夫
妻投靠和公租房迁移至公租房,暂不允许市外投靠迁入。
4. 每一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只能立为一户。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
分割的,不予分户。非住宅用房和非合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户。住
宅房屋的界定标准:房产证件的用途栏记载为“住宅”或“商住”。
属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的农村宅基地,按《解决入户
问题工作会议纪要》(〔2014〕113号)处理。
5. 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未成年人随迁入户中山的,须提供《出
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或涂改的,
应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卫基妇发〔2001〕45号)补发或换发。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
未成年人随迁且无法提供《出生证》的,须提供广东省司法厅备案登
记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医学鉴定报告。结婚证遗失的,应到婚姻登
记部门补领结婚证或由婚姻登记部门出具婚姻证明;离婚的提供《离
婚证》或有效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户
口簿反映不出家庭关系的,须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关系
证明:包括《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公证书、
亲子医学鉴定报告、可清晰反映双方关系的户口簿、公安机关出具的
档案底册或证明。
6. 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应随父随母迁移,不得留在迁出地跟随
其他亲属。除父母双方是现役军人、父母双亡、父母因政策原因不能
携带子女随迁或出国(境)且不存在本市户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
特殊情形,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及其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人不能单独做户主立户。
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随迁或投靠须跟随抚养权属方。未变更抚养
权的,暂不予受理随迁或投靠。
7. 对需要核查的入户申请资料,调查核实时间不计算在行政确认审
核时限内。
8. 采用隐瞒事实真相、变造(捏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伪造)
入户证明材料等手段申请办理户口登记迁移事项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
实的,不予受理,收缴虚假伪造证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当事人
;已违规取得户口的,注销户口,收缴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依法依
规从严从重处罚当事人。
9. 市外迁入、市内迁移、主项变更等事项,必须自公安机关作出同
意行政确认结果之日起半年内办理;逾期不办的,需重新申请。
10、根据市政府规定,公租房内的户口仅允许申报出生入户、市内夫
妻投靠和公租房迁移至公租房,不允许市外积分入户迁入。
11. 经审核发现申请人提交的入户申请资料中姓名、出生日期、身份
证号码等信息不一致的,应在户口迁入我市前纠正一致。
12. 公安机关受理入户申请资料时原则上需收取存档原件;原件无法
收取存档的,应审核原件,收取复印件。复印件应按A4纸标准复印。
入户申请由公安机关受理并负责解释。
投资入户
入户条件:在我市注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给予相应入户指
标:实缴资金达1000万元(含本数,下同)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制造
业企业,一次性给予当年度入户指标5个;实缴资金每增加1000万元
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再一次性给予当年入户指标5个;属规上限上
、十二行业(以市统计局的分类界定为准)且年营业额达1亿元人民
币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给予当年度入户指标2个;服务型企业含基
建类项目投资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一
次性给予当年度入户指标2个。
入户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入户指标不累积,逾期自动作废
。入户对象可以是投资者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也可以是企业聘用
的优秀员工、中层以上业务骨干。入户人员为优秀员工、中层以上业
务骨干的,年龄应为45周岁以下且在该企业工作至少满一年(以本市
社保为凭)。
所需证明资料:
1、《入户申请表》、个人声明书。
2、申请企业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申请企业法人代表身份
证。
3、市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4、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
5、有配偶、未成年子女、正在全日制院校读书且未婚的成年子女、
父母随迁的,应提交随迁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出生
医学证明》(或《收养证》)、学籍证明和未婚证明(随迁子女为全
日制院校读书且未婚的成年子女时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足以
反映随迁人员与申请人关系的凭据。
入户对象为企业聘用的员工或中层以上业务骨干,且有配偶、未成年
子女、父母随迁的,应提交随迁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学籍证明(随迁子女为全日制
院校读书且未婚的成年子女时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足以反映
随迁人员与申请人关系的凭据。
夫妻双方已离婚且有小孩随迁的,还需提供小孩抚养权归属于申请人
的有效证明(如有效的离婚协议书、公证书、律师见证书)。
6、申请人在中山的自有产权住房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证
》或《不动产权证书》或《中山市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
若入集体户的,应提交拟入集体户户主首页和市国土部门出具的申请
人及其配偶、子女(含收养)、夫妻双方父母在我市无房产证明。
若申请亲友搭户的,提供市国土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
含收养)、夫妻双方父母在我市无房产证明;被搭户所属房产所有人
出具的有法律效力的同意书、产权证明,产权人(含产权共有人)应
亲临公安机关现场签名确认。
7、多股东(权益人)同意证明:投资企业有多名股东(权益共有人
)的,其他股东(权益共有人)原则上应亲临公安机关现场签订同意
声明书。
8、入户对象为企业聘用的优秀员工、中层以上业务骨干的,还应提
供申请人在该企业就业满一年以上的社保证明。
9、公安机关认为申请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或证据。
受理窗口:符合本入户规定的申请人,带齐所需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
印件,到拟入户镇(区)公安分局窗口或镇(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申请人可登录中山市公安局的互联网网站(网址:
http://www.gdzs110.gov.cn)的“网上办事大厅”-“治安户政业务
”查阅“户改入户新政策办事指南”及下载入户申请表格。入户办事
指南最终以公安机关解释或更新的为准。
注意事项:
1.申请企业的行业归属证明(名单)按:《关于协助明确投资入户政
策企业定义和名单的复函》(中统函〔2017〕6号)、《关于明确投
资入户企业行业归属定义的通知》(山安治通〔2017〕50号)的相关
规定操作,申请人无需提供此证明。
申请企业提供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无法显示该企业实缴资金
额的,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申请企业有多名股东但提供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无法显示股
东及股份比例的,应提交我市公证部门出具的明确股东人数、股份比
例的公证书。
2.申请投资入户的企业由多名股东(权益人)的,原则上所有股东(
权益共有人)应亲临公安机关现场签订同意声明书。无法亲临公安机
关受理窗口现场的,应在同意声明书上亲笔签名(或私章),同意申
明书加盖申请入户企业公章;若企业股东为公司的,同意声明书应由
股东公司的法人代表亲笔签名并加盖股东公司的公章及申请纳税入户
企业公章。
3.每一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只能立为一户。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
割的,不予分户。非住宅用房和非合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户。住宅
房屋的界定标准:房产证件的用途栏记载为“住宅”或“商住”。属
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的农村宅基地,按《解决入户问
题工作会议纪要》(〔2014〕113号)处理。
4.入户政策允许挂靠亲友家庭户的,只允许在拟入户镇(区)挂靠一
次,不允许跨镇(区)搭户。同一家庭户中已有非直系亲属的,不允
许再被挂靠搭户。
5. 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未成年人随迁入户中山的,须提供《出
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或涂改的,
应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卫基妇发〔2001〕45号)补发或换发。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
未成年人随迁且无法提供《出生证》的,须提供广东省司法厅备案登
记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医学鉴定报告。结婚证遗失的,应到婚姻登
记部门补领结婚证或由婚姻登记部门出具婚姻证明;离婚的提供《离
婚证》或有效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户
口簿反映不出家庭关系的,须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关系
证明:包括《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公证书、
亲子医学鉴定报告、可清晰反映双方关系的户口簿、公安机关出具的
档案底册或证明。
6. 集体户口簿首页无法提供原件的,应提供复印件。复印件经所在
集体户单位确认与原件无异并加盖公章,公安机关可视同已查验原件
使用。
7. 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应随父随母迁移,不得留在迁出地跟随
其他亲属。除父母双方是现役军人、父母双亡、父母因政策原因不能
携带子女随迁或出国(境)且不存在本市户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
特殊情形,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及其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人不能单独做户主立户。
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随迁或投靠须跟随抚养权属方。未变更抚养
权的,暂不予受理随迁或投靠。
8.对需要核查的入户申请资料,调查核实时间不计算在行政确认审核
时限内。
9. 采用隐瞒事实真相、变造(捏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伪造)
入户证明材料等手段申请办理户口登记迁移事项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
实的,不予受理,收缴虚假伪造证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当事人
;已违规取得户口的,注销户口,收缴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依法依
规从严从重处罚当事人。
10. 市外迁入、市内迁移、主项变更等事项,必须自公安机关作出同
意行政确认结果之日起半年内办理;逾期不办的,需重新申请。
11、根据市政府规定,公租房内的户口仅允许申报出生入户、市内夫
妻投靠和公租房迁移至公租房,不允许市外积分入户迁入。
12. 经审核发现申请人提交的入户申请资料中姓名、出生日期、身份
证号码等信息不一致的,应在户口迁入我市前纠正一致。
13. 公安机关受理入户申请资料时原则上需收取存档原件;原件无法
收取存档的,应审核原件,收取复印件。复印件应按A4纸标准复印。
入户申请由公安机关受理并负责解释。
纳税入户
入户条件:在我市注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给予相应入户指
标:当年度实际缴纳国地两税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或属经
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市总部经济企业的,给予次年入户指标5个;当
年度实际缴纳国地两税1000万-5000万元(最高值含本数,下同)人
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次年入户指标2个;当年度实际缴纳国地两
税金额100万-10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给予次年入户指标2个
;当年度实际缴纳国地两税金额10万-1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一次性
给予次年入户指标1个。
入户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入户指标不累积,逾期自动作废
。入户对象可以是投资者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也可以是企业聘用
的优秀员工、中层以上业务骨干。入户人员为优秀员工、中层以上业
务骨干的,年龄应为45周岁以下且在该企业工作至少满一年(以本市
社保为凭)。
所需入户证明资料:
1、《入户申请表》、个人声明书。
2、申请企业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申请企业法人代表身份
证。
3、、市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4、税务部门出具的申请企业自提交入户申请资料当月起前溯最近12
个自然月的纳税完税证明(含国税、地税的所有税种)。
纳税入户企业属我市总部企业的,提供市政府颁发的《总部企业认定
证书》;没有证书的,提供中山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
的总部企业认定名单的文件。
5、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
6、申请人在中山的自有产权住房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证
》或《不动产权证书》或《中山市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
若入集体户的,应提交拟入集体户户主首页和市国土部门出具的申请
人及其配偶、子女(含收养)、父母在我市无房产证明。
若申请亲友搭户的,提供市国土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
含收养)、夫妻双方父母在我市无房产证明;被搭户所属房产所有人
出具的有法律效力的同意书、产权证明,产权人(含产权共有人)应
亲临公安机关现场签名确认。
7、多股东(权益人)同意证明:投资企业有多名股东(权益共有人
)的,其他股东(权益共有人)原则上应亲临公安机关现场签订同意
声明书。
8、入户对象为企业聘用的优秀员工、中层以上业务骨干的,还应提
供申请人在该企业就业满一年以上的社保证明。
9、入户对象为投资者配偶且有未成年子女(含正在全日制院校读书
且未婚的成年子女)随迁的,应提交随迁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婚
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学籍证明和未婚证明
(随迁子女为全日制院校读书且未婚的成年子女时提供)、直系亲属
关系证明等足以反映随迁人员与申请人关系的凭据。入户对象为投资
者父母亲的,还应提交申请人与投资者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
、身份证、婚姻证明。
入户对象为企业聘用的员工或中层以上业务骨干,且有配偶、未成年
子女(含正在全日制院校读书且未婚的成年子女)、父母随迁的,应
提交随迁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或
《收养证》)、学籍证明和未婚证明(随迁子女为全日制院校读书且
未婚的成年子女时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足以反映随迁人员与申
请人关系的凭据。
夫妻双方已离婚且有小孩随迁的,还需提供小孩抚养权归属于申请人
的有效证明(如有效的离婚协议书、公证书、律师见证书)。
10、公安机关认为申请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或证据。
受理窗口:符合本入户规定的申请人,带齐所需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
印件,到拟入户镇(区)公安分局窗口或镇(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申请人可登录中山市公安局的互联网网站(网址:
的“网上办事大厅”-“治安户政业务
”查阅“户改入户新政策办事指南”及下载入户申请表格。入户办事
指南最终以公安机关解释或更新的为准。
注意事项:
1. 申请纳税入户的企业由多名股东(权益人)的,无法亲临公安机
关受理窗口现场签订同意声明书的,应在同意声明书上亲笔签名(或
私章),同意声明书加盖企业公章;若企业股东为公司的,同意声明
书应由股东公司的法人代表亲笔签名并加盖股东公司的公章及申请纳
税入户企业公章。
2.每一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只能立为一户。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
割的,不予分户。非住宅用房和非合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户。住宅
房屋的界定标准:房产证件的用途栏记载为“住宅”或“商住”。属
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的农村宅基地,按《解决入户问
题工作会议纪要》(〔2014〕113号)处理。
3. 入户政策允许挂靠亲友家庭户的,只允许在拟入户镇(区)挂靠
一次,不允许跨镇(区)搭户。同一家庭户中已有非直系亲属的,不
允许再被挂靠搭户。
4. 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未成年人随迁入户中山的,须提供《出
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或涂改的,
应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卫基妇发〔2001〕45号)补发或换发。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
未成年人随迁且无法提供《出生证》的,须提供广东省司法厅备案登
记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医学鉴定报告。结婚证遗失的,应到婚姻登
记部门补领结婚证或由婚姻登记部门出具婚姻证明;离婚的提供《离
婚证》或有效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户
口簿反映不出家庭关系的,须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关系
证明:包括《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公证书、
亲子医学鉴定报告、可清晰反映双方关系的户口簿、公安机关出具的
档案底册或证明。
5. 集体户口簿首页无法提供原件的,应提供复印件。复印件经所在
集体户单位确认与原件无异并加盖公章,公安机关可视同已查验原件
使用。
6. 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应随父随母迁移,不得留在迁出地跟随
其他亲属。除父母双方是现役军人、父母双亡、父母因政策原因不能
携带子女随迁或出国(境)且不存在本市户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
特殊情形,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及其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人不能单独做户主立户。
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随迁或投靠须跟随抚养权属方。未变更抚养
权的,暂不予受理随迁或投靠。
7.对需要核查的入户申请资料,调查核实时间不计算在行政确认审核
时限内。
8. 采用隐瞒事实真相、变造(捏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伪造)
入户证明材料等手段申请办理户口登记迁移事项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
实的,不予受理,收缴虚假伪造证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当事人
;已违规取得户口的,注销户口,收缴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依法依
规从严从重处罚当事人。
9. 市外迁入、市内迁移、主项变更等事项,必须自公安机关作出同
意行政确认结果之日起半年内办理;逾期不办的,需重新申请。
10、根据市政府规定,公租房内的户口仅允许申报出生入户、市内夫
妻投靠和公租房迁移至公租房,不允许市外积分入户迁入。
11. 经审核发现申请人提交的入户申请资料中姓名、出生日期、身份
证号码等信息不一致的,应在户口迁入我市前纠正一致。
2. 公安机关受理入户申请资料时原则上需收取存档原件;原件无法
收取存档的,应审核原件,收取复印件。复印件应按A4纸标准复印。
入户申请由公安机关受理并负责解释。
荣誉人员入户
入户条件:在我市荣获全国、广东省、中山市劳动模范以及荣誉市民
、“百佳异地务工人员”、“优秀先进生产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国
内户籍人员,可申请入户中山。
入户所需证明资料:
1.《入户申请表》、个人声明书。
2.在我市荣获的全国、广东省、中山市劳动模范以及荣誉市民、“百
佳异地务工人员”、“优秀先进生产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相关证书(
或市委市政府印发的文件)。
3.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
4.申请人在中山的自有产权住房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
《不动产权证书》或《中山市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
若入集体户的,应提交拟入集体户户主首页和市国土部门出具的申请
人及其配偶、子女(含收养)、父母在我市无房产证明。
若申请亲友搭户的,应提供市国土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
(含收养)、夫妻双方父母在我市无房产证明;被搭户所属房产所有
人出具的有法律效力的同意书、产权证明,产权人(含产权共有人)
应亲临公安机关现场签名确认。
5. 有配偶、未成年子女(含正在全日制院校读书且未婚的成年子女
)、父母随迁的,应提交随迁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学籍证明和未婚证明(随迁子女
为全日制院校读书且未婚的成年子女时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
足以反映随迁人员与申请人关系的凭据。
夫妻双方已离婚且有小孩随迁的,还需提供小孩抚养权归属于申请人
的有效证明(如有效的离婚协议书、公证书、律师见证书)。
6.公安机关认为申请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或证据。
受理窗口:符合本入户规定的申请人,带齐所需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
印件,到拟入户镇(区)公安分局窗口或镇(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申请人可登录中山市公安局的互联网网站(网址:
的“网上办事大厅”-“治安户政业务
”查阅“户改入户新政策办事指南”及下载入户申请表格。入户办事
指南最终以公安机关解释或更新的为准。
注意事项:
1. 在我市荣获全国、广东省、中山市劳动模范以及荣誉市民、“百
佳异地务工人员”、“优秀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入户资格自荣
誉资格证书签发(或文件印发)之日起三年内有效,逾期视为自愿放
弃入户资格。
2.每一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只能立为一户。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
割的,不予分户。非住宅用房和非合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户。住宅
房屋的界定标准:房产证件的用途栏记载为“住宅”或“商住”。属
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的农村宅基地,按《解决入户问
题工作会议纪要》(〔2014〕113号)处理。
3. 入户政策允许挂靠亲友家庭户的,只允许在拟入户镇(区)挂靠
一次,不允许跨镇(区)搭户。同一家庭户中已有非直系亲属的,不
允许再被挂靠搭户。
4. 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未成年人随迁入户中山的,须提供《出
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或涂改的,
应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卫基妇发〔2001〕45号)补发或换发。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
未成年人随迁且无法提供《出生证》的,须提供广东省司法厅备案登
记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医学鉴定报告。结婚证遗失的,应到婚姻登
记部门补领结婚证或由婚姻登记部门出具婚姻证明;离婚的提供《离
婚证》或有效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户
口簿反映不出家庭关系的,须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关系
证明:包括《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公证书、
亲子医学鉴定报告、可清晰反映双方关系的户口簿、公安机关出具的
档案底册或证明。
5. 集体户口簿首页无法提供原件的,应提供复印件。复印件经所在
集体户单位确认与原件无异并加盖公章,公安机关可视同已查验原件
使用。
6. 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应随父随母迁移,不得留在迁出地跟随
其他亲属。除父母双方是现役军人、父母双亡、父母因政策原因不能
携带子女随迁或出国(境)且不存在本市户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
特殊情形,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及其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人不能单独做户主立户。
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随迁或投靠须跟随抚养权属方。未变更抚养
权的,暂不予受理随迁或投靠。
7. 对需要核查的入户申请资料,调查核实时间不计算在行政确认审
核时限内。
8. 采用隐瞒事实真相、变造(捏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伪造)
入户证明材料等手段申请办理户口登记迁移事项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
实的,不予受理,收缴虚假伪造证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当事人
;已违规取得户口的,注销户口,收缴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依法依
规从严从重处罚当事人。
9. 市外迁入、市内迁移、主项变更等事项,必须自公安机关作出同
意的行政确认结果之日起半年内办理;逾期不办的,需重新申请。
10、根据市政府规定,公租房内的户口仅允许申报出生入户、市内夫
妻投靠和公租房迁移至公租房,不允许市外积分入户迁入。
11. 经审核发现申请人提交的入户申请资料中姓名、出生日期、身份
证号码等信息不一致的,应在户口迁入我市前纠正一致。
12. 公安机关受理入户申请资料时原则上需收取存档原件;原件无法
收取存档的,应审核原件,收取复印件。复印件应按A4纸标准复印。
入户申请由公安机关受理并负责解释。
人才入户
入户条件: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毕业生及经地级以上市相关部门
认证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能型人才、特殊专业人才,可入户中山
。加大高新技术产业、总部企业、“新三百”企业紧缺适用人才引进
力度,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人才准入标准。
本规定涉及的学历入户、人才引进落户的标准由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
局、人社局、经信局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制定,市公安局凭相关职能
部门出具的审核表(证明或入户意见)办理落户手续。
入户所需资料:
1.市委组织部、人社局、经信局等部门出具的审核表(证明或入户意
见、名单)。
2.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
3.申请人在中山的自有产权住房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
《不动产权证书》或《中山市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
若入集体户的,应提交拟入集体户户主首页和市国土部门出具的申请
人及其配偶、子女(含收养)、父母在我市无房产证明。
若申请亲友搭户的,向市人社局提交申请前应先与被搭户房产所有人
到房产所在地公安窗口签订同意搭户声明书,并提供市国土部门出具
的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含收养)、夫妻双方父母在我市无房产证
明;被搭户所属房产所有人出具的有法律效力的同意书、产权证明,
产权人(含产权共有人)应亲临公安机关现场签名确认。
4. 有配偶、未成年子女(含正在全日制院校读书且未婚的成年子女
)、父母随迁的,应提交随迁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学籍证明和未婚证明(随迁子女
为全日制院校读书且未婚的成年子女时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
足以反映随迁人员与申请人关系的凭据。
夫妻双方已离婚且有小孩随迁的,还需提供小孩抚养权归属于申请人
的有效证明(如有效的离婚协议书、公证书、律师见证书)。
5.公安机关认为申请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或证据。
受理窗口:符合本入户规定的申请人,带齐所需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
印件,到人社局受理窗口提交入户申请资料,凭人社局出具的人才入
户审核意见表、入户所需证明资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C区15-17号公安
窗口提交落户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中山市公安局互联网网站(网址:
http://www)的“网上办事大厅”-“治安户政业务
”查阅“户改入户新政策办事指南”及下载入户申请表格;人社局的
人才落户申请表由人社局提供。入户办事指南最终以公安机关解释或
更新的为准。
注意事项:
1. 每一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只能立为一户。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
分割的,不予分户。非住宅用房和非合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户。住
宅房屋的界定标准:房产证件的用途栏记载为“住宅”或“商住”。
属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的农村宅基地,按《解决入户
问题工作会议纪要》(〔2014〕113号)处理。
2. 入户政策允许挂靠亲友家庭户的,只允许在拟入户镇(区)挂靠
一次,不允许跨镇(区)搭户。同一家庭户中已有非直系亲属的,不
允许再被挂靠搭户。
3. 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未成年人随迁入户中山的,须提供《出
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或涂改的,
应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卫基妇发〔2001〕45号)补发或换发。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
未成年人随迁且无法提供《出生证》的,须提供广东省司法厅备案登
记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医学鉴定报告。结婚证遗失的,应到婚姻登
记部门补领结婚证或由婚姻登记部门出具婚姻证明;离婚的提供《离
婚证》或有效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户
口簿反映不出家庭关系的,须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关系
证明:包括《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公证书、
亲子医学鉴定报告、可清晰反映双方关系的户口簿、公安机关出具的
档案底册或证明。
4. 集体户口簿首页无法提供原件的,应提供复印件。复印件经所在
集体户单位确认与原件无异并加盖公章,公安机关可视同已查验原件
使用。
5. 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应随父随母迁移,不得留在迁出地跟随
其他亲属。除父母双方是现役军人、父母双亡、父母因政策原因不能
携带子女随迁或出国(境)且不存在本市户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
特殊情形,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及其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人不能单独做户主立户。
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随迁或投靠须跟随抚养权属方。未变更抚养
权的,暂不予受理随迁或投靠。
6. 对需要核查的中山入户申请资料,调查核实时间不计算在行政确认审
核时限内。
7. 采用隐瞒事实真相、变造(捏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伪造)
入户证明材料等手段申请办理户口登记迁移事项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
实的,不予受理,收缴虚假伪造证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当事人
;已违规取得户口的,注销户口,收缴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依法依
规从严从重处罚当事人。
8. 市外迁入、市内迁移、主项变更等事项,必须自公安机关作出同
意行政确认结果之日起半年内办理;逾期不办的,需重新申请。
9、根据市政府规定,公租房内的户口仅允许申报出生入户、市内夫
妻投靠和公租房迁移至公租房,不允许市外积分入户迁入。
10. 经审核发现申请人提交的入户申请资料中姓名、出生日期、身份
证号码等信息不一致的,应在户口迁入我市前纠正一致。
11. 公安机关受理入户申请资料时原则上需收取存档原件;原件无法
收取存档的,应审核原件,收取复印件。复印件应按A4纸标准复印。
入户申请由公安机关受理并负责解释。
亲友搭户
搭户情形:1、在我市没有自有住房但符合我市入户政策或取得入户
资格的市外人员,户口可落所属单位(企业)集体户,或所属镇(区
)村(居)委会集体户,或经产权人同意,向申请入户所属镇(区)
亲友搭户。
2、市内户口人员因房屋所有权转移后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的,可申
请将户口迁入所属辖区村(居)委会集体户或挂靠在户口所属同一镇
(区)亲友家庭户。
注意事项:
1.亲友搭户不得跨镇(区)搭户;未成年人不得单独搭户和立户。入
集体户或符合搭户情形的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一并随迁,但暂
缓投靠。符合条件挂靠搭户的,每一家庭户只允许非直系亲属挂靠搭
户一次;但同一家庭户中已有非直系亲属的,不允许再被搭户。房屋
产权不明确的,不允许被搭户。
2.已搭户户口在本市有自有产权住房的,应在三个月内主动向公安机
关申请将户口从被搭户人的房产地址上迁移至自属房产地址。逾期不
办理,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后可直接将该搭中山入户户口迁移至搭户人员自
属房产地址。
3.被搭户人的户口发生迁移的,搭户的户口须整体迁移至本市自有住
房或迁入到所属镇区村(居)委会集体户,不得单独留存被搭户人房
产地址上。
4.被搭户人户口所在房产产权发生变更且新产权人不同意原搭户户口
继续留在该房产地址的,该搭户户口应整体迁出至本市自有住房,或
迁入到所属镇区村(居)委会集体。逾期不办理的,公安机关经调查
核实后可直接将该搭户户口迁移至上述地址。
5.符合搭户条件的户口,应落在被搭户人员户口地址,在中山户口簿上与
被搭户人员(或户主)的关系体现为“非亲属/搭户”。已搭户人员
的户口搭在被搭户人员的房产地址上,仅表示该搭户户口的登记状态
,与被搭户人员的房屋产权无权益关系,该搭户户口不得对所搭户的
房产利益申请权利主张。
6.被搭户房产有多名产权人的,须所有产权人一致同意被搭户并亲临
公安机关现场签名确认。被搭户房产有两名及以上产权人的,仅允许
其中一名产权人及其直系亲属入户中山,其余产权人符合入户政策且需要
中山落户在该房产地址上的,按亲友搭户操作,仅允许其中一名产权人搭
户。
7.被搭户房产属出租屋的,须在政府职能部门依法登记备案、依法纳
税的出租屋,入户时除提交上述规定的入户证明资料外,需还提供备
案证明、完税凭证。
如拟被搭户房产属农村宅基地(不属农保用地)且无法提供产权证明
或合法报建凭证的,仅允许该产权人的配偶投靠入户和出生入户,不
允许亲友搭户。
8.夫妻离异后,非房屋产权人的户口未迁出且与房屋产权人(户主)
的关系在户口簿体现为“非亲属”的,不得申请搭户;已迁出且该房
产从未被搭户的,符合搭户政策的,允许被搭户一次。申请人搭户时
没有小孩随迁搭户,搭户后才出生的小孩且该申请人在本市无房产的
,允许小孩出生入户该搭户房产地址。
搭户申请人夫妻双方已离婚且有小孩随迁的,还需提供小孩抚养权归
属于申请人的有效证明(如有效的离婚协议书、公证书、律师见证书
)。抚养权未明确归属搭户申请人的,不予受理。
9.申请搭户人员需提供市国土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夫妻双方父母
、子女在本市无房产的证明。
10.符合人才引进政策且需要搭户的人员,在向人才主管部门提交所
需证明资料前应先与被搭户房产产权所有人亲临公安机关现场签订同
意被搭户的声明书。
11. 经审核发现申请人提交的入户申请资料中姓名、出生日期、身份
证号码等信息不一致的,应在户口迁入我市前纠正一致。
12. 采用隐瞒事实真相、变造(捏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伪造)
入户证明材料等手段申请办理户口登记迁移事项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
实的,不予受理,收缴虚假伪造证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当事人
;已违规取得户口的,注销户口,收缴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依法依
规从严从重处罚当事人。
13.公安机关受理入户申请资料时原则上需收取存档原件;原件无法
收取存档的,应审核原件,收取复印件。复印件应按A4纸标准复印。
入户申请由公安机关受理并负责解释。
申请人可登录中山市公安局互联网网站(网址:
”查阅“户改入户新政策办事指南”及下载入户申请表格。入户办事
指南最终以公安机关解释或更新的为准。
设立集体户
设立条件:机关、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村(居
)委会以及各类人才中介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等单位,可按集体户管
理相关规定申请设立集体户。
申请设立集体户所需资料:
1.机关、学校、部队、村(居)委会、事业单位申请设立集体户
(1)《中山市集体户口管理有关事项申请审批表》。
(2)申请单位的机构代码证(没有代码证的,应提供所在单位负责
人签名的公函)。
(3)申请单位现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租赁国有资产办公楼宇且无
法提供申请单位所属产权证的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应提供至少签订
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4)申请单位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指定证明
。
(5)申请单位与所在镇区计生部门签订的计生协议。
(6)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
2.企业单位、工业园区、人才中介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申请设立集体
户
(1)《中山市集体户口管理有关事项申请审批表》。
(2)申请单位有效期内的机构代码证。
(3)申请单位现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税务登记证。
(4)申请单位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
(5)申请单位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指定证明
。
(6)申请单位与所在镇区计生部门签订的计生协议。
(7)工业园区或企业单位申请设立集体户的,还应提交申请当月起
前溯最近12个月的年纳税100万及以上的凭证(含国税、地税)。
(8)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
3.特殊类型
属市政府允许设立集体户的,除根据申请单位类型提供上述对应的证
明资料外,还应提交相关批示文件。
注意事项:
1.符合落户集体户的人员,其配偶、直系亲属可一并随迁,但暂缓投
靠。
2. 申请设立集体户的企业应诚实守信,不得提供虚假、伪造、变造
证明资料。如有违法违规情形,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3.对需要核查的入户申请资料,调查核实时间不计算在行政确认审核
时限内。
4.公安机关受理入户申请资料时原则上需收取存档原件;原件无法收
取存档的,应审核原件,收取复印件。复印件应按A4纸标准复印。入
户申请由公安机关受理并负责解释。
受理窗口:符合设立集体户规定的申请单位(企业),带齐所需证明
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拟设立集体户镇(区)公安分局窗口或镇(
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入户办事指南最终以公安机关解释或更新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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