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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岐区高技能人才入户,流程省心放心,服务需要多少钱咨询
编辑:中山户帮帮   发布时间:2021-09-03

所需证明资料:

1、《入户中山申请表》、个人声明书。

2、申请企业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申请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

3、市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4、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

5、有配偶、未成年子女、正在全日制院校读书且未婚的成年子女、父母随迁的,应提交随迁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学籍证明和未婚证明(随迁子女为全日制院校读书且未婚的成年子女时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足以反映随迁人员与申请人关系的凭据。

入户对象为企业聘用的员工或中层以上业务骨干,且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随迁的,应提交随迁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学籍证明(随迁子女为全日制院校读书且未婚的成年子女时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足以反映随迁人员与申请人关系的凭据。

夫妻双方已离婚且有小孩随迁的,还需提供小孩抚养权归属于申请人的有效证明(如有效的离婚协议书、公证书、律师见证书)。

6、申请人在中山的自有产权住房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中山市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

若入集体户的,应提交拟入集体户户主首页和市国土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含收养)、夫妻双方父母在我市无房产证明。

若申请亲友搭户的,提供市国土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含收养)、夫妻双方父母在我市无房产证明;被搭户所属房产所有人出具的有法律效力的同意书、产权证明,产权人(含产权共有人)应亲临公安机关现场签名确认。

7、多股东(权益人)同意证明:投资企业有多名股东(权益共有人)的,其他股东(权益共有人)原则上应亲临公安机关现场签订同意声明书。

8、入户对象为企业聘用的优秀员工、中层以上业务骨干的,还应提供申请人在该企业就业满一年以上的社保证明。

9、公安机关认为申请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或证据。

受理窗口:符合本入户规定的申请人,带齐所需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拟入户镇(区)公安分局窗口或镇(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申请人可登录中山市公安局的互联网网站(网址:http://www.gdzs110.gov.cn)的“网上办事大厅”-“治安户政业务”查阅“户改入户新政策办事指南”及下载入户申请表格。入户办事指南最终以公安机关解释或更新的为准。

注意事项:

1.申请企业的行业归属证明(名单)按:《关于协助明确投资入户政策企业定义和名单的复函》(中统函〔2017〕6号)、《关于明确投资入户企业行业归属定义的通知》(山安治通〔2017〕50号)的相关规定操作,申请人无需提供此证明。

申请企业提供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无法显示该企业实缴资金额的,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申请企业有多名股东但提供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无法显示股东及股份比例的,应提交我市公证部门出具的明确股东人数、股份比例的公证书。

2.申请投资入户的企业由多名股东(权益人)的,原则上所有股东(权益共有人)应亲临公安机关现场签订同意声明书。无法亲临公安机关受理窗口现场的,应在同意声明书上亲笔签名(或私章),同意申明书加盖申请入户企业公章;若企业股东为公司的,同意声明书应由股东公司的法人代表亲笔签名并加盖股东公司的公章及申请纳税入户企业公章。

3.每一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只能立为一户。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非住宅用房和非合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户。住宅房屋的界定标准:房产证件的用途栏记载为“住宅”或“商住”。属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的农村宅基地,按《解决入户问题工作会议纪要》(〔2014〕113号)处理。

4.入户政策允许挂靠亲友家庭户的,只允许在拟入户镇(区)挂靠一次,不允许跨镇(区)搭户。同一家庭户中已有非直系亲属的,不允许再被挂靠搭户。

5. 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未成年人随迁入户中山的,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或涂改的,应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卫基妇发〔2001〕45号)补发或换发。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未成年人随迁且无法提供《出生证》的,须提供广东省司法厅备案登记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医学鉴定报告。结婚证遗失的,应到婚姻登记部门补领结婚证或由婚姻登记部门出具婚姻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有效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户口簿反映不出家庭关系的,须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公证书、亲子医学鉴定报告、可清晰反映双方关系的户口簿、公安机关出具的档案底册或证明。

6. 集体户口簿首页无法提供原件的,应提供复印件。复印件经所在集体户单位确认与原件无异并加盖公章,公安机关可视同已查验原件使用。

7. 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应随父随母迁移,不得留在迁出地跟随其他亲属。除父母双方是现役军人、父母双亡、父母因政策原因不能携带子女随迁或出国(境)且不存在本市户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特殊情形,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及其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单独做户主立户。

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随迁或投靠须跟随抚养权属方。未变更抚养权的,暂不予受理随迁或投靠。

8.对需要核查的入户申请资料,调查核实时间不计算在行政确认审核时限内。

9. 采用隐瞒事实真相、变造(捏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伪造)入户证明材料等手段申请办理户口登记迁移事项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不予受理,收缴虚假伪造证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当事人;已违规取得户口的,注销户口,收缴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当事人。

10. 市外迁入、市内迁移、主项变更等事项,必须自公安机关作出同意行政确认结果之日起半年内办理;逾期不办的,需重新申请。

11、根据市政府规定,公租房内的户口仅允许申报出生入户、市内夫妻投靠和公租房迁移至公租房,不允许市外积分入户中山迁入。

12. 经审核发现申请人提交的入户申请资料中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不一致的,应在户口迁入我市前纠正一致。

13. 公安机关受理入户申请资料时原则上需收取存档原件;原件无法收取存档的,应审核原件,收取复印件。复印件应按A4纸标准复印。入户申请由公安机关受理并负责解释。